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0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臺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被上訴人 游淮銀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洪舒萍 律師被上訴人 張光明 追加被告 游振輝 上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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