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4月2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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