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577元,及其中新台幣13,610元自民國
9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