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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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信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信雄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