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明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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