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昱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5月20下午3時40分在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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