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犯罪事實有關十字弓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乙○○曾因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九年、五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甲○○曾因懲治盜匪條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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