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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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徒以原審法院對證據之取捨,指摘原判決有取證違背論理法則之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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