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埔刑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埔刑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應遠離被害人住居所至少伍拾公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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