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66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住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乙○○
送達代收人 陳文郎 律師
惲軼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外人雲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1月11日以「轉子之固定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旋於91年9月11日將上開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准予讓與登記在案。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6月25日以(93)智專3(2)04024字第093205699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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