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2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訴之聲明表明其請求被告返還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