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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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38號原告甲○○輔佐人戊○○被告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
4月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芳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