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江雪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勝 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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