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0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00真實姓名年.指定辯護人魏辰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00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虞,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0年1月10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0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陳秋錦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