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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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由
一、受刑人蔡文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5至9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蔡文進就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所受罰金刑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之宣告,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 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