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林本宏 訴訟代理人 林寶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8年度除字4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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