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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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玲
張立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9,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