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宏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瀚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