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楊碧孌 代理人 黃君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喜鴻旅行│合作金庫│107年12月14日│20,628元│YA0000000│││社有限公│商業銀行││││││司│長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