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9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何星磊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8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新竹市○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不足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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