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鳳 即 林桂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許雪螢 律師清算管理人 黃千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千珉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開始清算程序,查債務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繼承被繼承人 林朝松 之遺產(應繼分1/6),需分割後始得續行變價程序,而有選任管理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44號財產所有人:林麗鳳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屏東縣新園鄉新生722346.02公同共有1分之1(應繼分1/6)備考2屏東縣新園鄉鹽埔1134187.40公同共有3分之1(應繼分1/6)備考3屏東縣新園鄉鹽埔114367.17公同共有1分之1(應繼分1/6)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