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釵
邱渝真 邱姿瑜 邱忠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