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 陳鈺樺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陳世明
陳湘茹 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3人將門牌臺中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地政複丈成果圖所示A磚造水泥平頂住房、B磚造石棉平頂涼棚、C磚造石棉平頂涼棚、D鐵架涼棚騰空返還與原告。上開房屋增建部分因添附由系爭房屋所有人即原告取得所有權,為兩造所不爭執,依系爭房屋稅籍證明,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600元,則本件標的價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下,而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又被告陳世明、陳湘茹尚未成年,是否係因家屬關係而與被告楊熔圭居住於系爭房屋內?若是,依民法第942條規定,僅被告楊熔圭為占有人,被告陳世明、陳湘茹為輔助占有人,原告一併請求被告陳世明、陳湘茹遷讓交還系爭房屋,有無必要?請兩造各於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許馨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