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訴訟代理人 宋芯 語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6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康福旅行社│瑞興商業銀│108年8月│108年8月│109,2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長安分行│16日│19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