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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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 楊忠明 代理人 劉柏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楊聯欽 │88年4月│88年5月│350,000元│TH044558││││26日│16日│││├──┼───┼────┼────┼─────┼─────┤│002│楊聯欽│88年6月│88年6月│350,000元│TH0000000││││10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