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債權人高雄巿梓官區漁會法定代理人蕭清山債務人廖銘煌債務人 黃欽佩
一、債務人廖銘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廖銘煌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黃欽佩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