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陳珮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臺灣新光商業│臺灣新光│108年8月│3,760,000元│0000000│││銀行復興分行│商業銀行│16日│││││ 陳宏彬 │復興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