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坤然 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年5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油資、房租、水電費、瓦斯費、雜支含手機費用、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應說明每月需支出高額「交通油資」、「雜支含手機費用」之原因、必要性,及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並提出相關證明(諸如:加油之發票、儲值證明、車票等)。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四、聲請人應提出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至少應提出父親黃速增之相關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年度及10
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應說明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並請提出設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依聲請人所列聲請每月必要支出醫療費441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
2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八、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九、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陳稱目前欠繳健保費、國民年金,則聲請人應將前開債務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另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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