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姿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情形(聲請狀未勾選)。
二、聲請人應提出民國自106年6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年6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項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1.編號1、2、6,聲請人自陳領有就業給付及租金補助,則聲請人應說明自108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就業給付、自108年6月迄今有無領取租金補助?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2.編號3,聲請人於107年1月至107年11月,領有政府補助新臺幣(下同)3,720元(計算式:720元+1,500元+1,
500元=3,720元),聲請人應說明該項政府補助之項目或性質為何?並說明自108年1月迄今有無領取該項政府補助?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3.編號7,聲請人應說明該項租金收入之來源之性質為何?出租之標的物為何?並提供承租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可資辨別該二人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確實有繳交租金之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4.編號8,聲請人應就車禍對方給付1萬元,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並請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若聲請人之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應說明不一致之理由、住所地與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住所地及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六、聲請人自陳有保險1張,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七、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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