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34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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