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秩易字第一О號
  移
  被移送人  洪自強
右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二六二號科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三八八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洪自強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洪自強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科
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九千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其所為之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執行通知單、執行通知單送達證等件為
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罰鍰九千元未繳,超過四千五百元
,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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