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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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金
  送達代收人  呂理胡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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