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台北縣蘆洲市○○街○○○號三樓,因細故竟基於傷害犯意,搧打其弟之妻甲○○臉頰數下並拗折其手臂推撞倒地,致甲○○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時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