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臧楚涵 被告 楊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