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 曾邦賢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 律師
張百欣 律師 陳志峯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邦賢雖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遭起訴,惟相關證人均已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具結證述,並調取相關證據完畢,而本案相關秘密證人均已於鈞院審理中交互詰問完畢,應無串供滅證之虞,又被告有正當工作,亦無逃亡之虞,是原羈押之原因俱已消滅,懇請鈞院讓被告交保並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方式,即足保全被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僅進行過一次交互詰問程序,將現有之秘密證人詰問完畢,尚有大量被告所聲請傳訊之友性證人待交互詰問,有事實足認有串證或滅證之虞,又被告於本案係涉有未向所任職機關報備即私自前往大陸地區與經通緝之涉嫌人私下碰面並有大量金錢往來之犯罪嫌疑,則難保於審理中不會循相同管道潛逃出境,而有逃亡之虞,則被告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佐以本院據以裁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綜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