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蒼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拾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政蒼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偵字第255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藥丸11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土黃色及棕色藥丸共11顆,經抽取其中9顆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其中土黃色藥丸8顆(驗餘淨重1.4007公克)、棕色藥丸1顆(驗餘淨重0.0717公克),均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5月16日(95)安鑑字第00820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是堪認扣案土黃色及棕色藥丸共11顆,均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55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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