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豪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於民國94年
8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94年8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111830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3年6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94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103年3月19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