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20號聲請人 呂理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支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代發祭祀公業 呂孟生 │土地銀行八德分行│99年12月8日│7,000元│一七五六三四│││1│公各項款項專戶 周伯 ││││││││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