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朱琴生 間請求確認
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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