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謝嘉仁

徐志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

林景瑩 律師

被告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葉智超 律師

陳業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4頁附表二中關於「徐志宇」之「應提撥勞退金月份」欄有關「110年10月至復職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0月至復職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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