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1號
聲請人○○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受安置人N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N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N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案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000000出生後出現發紺狀況予以插管急救,入住加護病房並採取低溫療法治療,生命徵象不穩定,經瞭解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於懷孕期間仍持續使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經醫院檢測結果為受安置人N000000身上有毒品陽性反應,顯示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懷孕期間疏於注意自身行為,其行為已影響受安置人N000000之人身安全與身心發展;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亦有吸毒史,受安置人N000000置留家中恐有風險,聲請人於調查期間盤點親屬資源,後續評估由受安置人之舅媽N000000-C提供受安置人照顧與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N000000人身安全,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12月9日下午5時將受安置人N000000依職安置,並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6號民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在案。
㈡聲請人針對本次通報事件,於114年1月8日召開家庭團體決策會議,與受安置人之父母N000000-A及N000000-B討論本案後續處遇計畫,確認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須配合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每週至醫院進行戒毒治療,並提供聲請人相關治療證明,目前持續追蹤其進行狀況,後續亦將持續追蹤N000000-B親職教育完成狀況,同時每月固定安排1次親子會面維繫親情,提供受安置人之父母N000000-A及N000000-B親職知能與態度。
㈢服務期間,社工每月安排親子會面一小時,以維繫受安置人N000000與原生家庭的親情關係,受安置人之父母N000000-A及N000000-A尚能表達對受安置人的關心,並於事前詢問需準備的衣物及日用品,將自114年5月20日起,每次會面時間延長至一個半小時。另聲請人已裁罰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共14小時(含2小時法律常識、12小時伴侶諮商),協助其提升親職能力。經查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已於114年4月13日完成2小時法律常識課程,餘12小時伴侶諮商將於連結諮商師後開始安排課程,聲請人將持續追蹤其完成狀況及評估執行成效。
㈣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尚未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未來將持續依其會面及親職教育輔導完成情形,及其配合醫院戒毒治療進度,評估親子互動與親職觀念、實際照顧能力提升情形,進而評估受安置人N000000未來漸進式返家之可能性。綜合上述,受安置人N000000非經繼續安置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伊有去伴侶諮商,現在沒有吸毒,工作是採收○○,同意延長安置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B陳述略以:伊有去伴侶諮商,因美沙冬治療時間較長,會影響工作,伊向檢察官說希望改勒戒,之後結束就能專心工作,同意延長安置,希望每月親子會面次數可以增加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56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生活無虞,須定期至醫院回診,以觀察受安置人之成長及健康情形,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N000000-B之伴侶諮商尚未完成,未來聲請人將視受安置人與法定代理人會面情形、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教育輔導完成情形及法定代理人N000000-B戒毒治療進度,評估受安置人返家之可行性。從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法定代理人N000000-A、N000000-B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未滿1歲,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現階段仍需聲請人協助就醫療養,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B亦須處理本身毒品戒治議題,另衡以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N000000-B經聲請人裁處教育輔導課程,尚在執行中,本件受安置人尚不適宜逕由法定代理人照料,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