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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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7號
原 告 陳麗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計算式:5,400-500=4,90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