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8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859
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被 告 大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大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帳款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大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假期公司)於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與原告簽訂特約商店約定書及特別約
定事項,以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被告大同假期公司同意該
約定書所約定之信用卡持卡人得以簽帳方式支付向被告大同
假期公司購物及享受服務等之款項,原告亦同意為被告大同
假期公司處理因接受持卡人簽帳所發生之帳款收付事宜。依
約被告大同假期公司每筆刷卡交易係持卡人向其訂購商品或
服務所支付之價金,原告於被告大同假期公司辦理請款後即
依約將款項撥付予被告大同假期公司。
㈡詎料被告大同假期公司未依約履行,致持卡人未獲訂購之商
品或服務,此有爭議款明細及持卡人聲明書為證,而原告已
撥付予被告大同假期公司之款項扣除手續費後,淨額為新臺
幣(下同)九萬四千八百六十四元,被告大同假期公司既已
違約,則應返還帳款,又被告劉大司為被告大同假期公司之
負責人,依特約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約定應與被告大同
假期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原告前曾聲請核發對被告之支付
命令,惟支付命令因不能合法送達而失效,爰依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商店特約事項影
本一件、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資料表影本
一件、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往來資料變更
申請書及檢附證件影本各一件、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扣款查
詢明細表及欠款調整資料維護報表各一件、持卡人爭議交易
聲明書影本六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
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函一件及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一件、被告劉大司之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誤載被告名稱為「大同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
司」,嗣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
正被告名稱為「大同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核屬更正事實
上之陳述,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與商店特約事項影本一件、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
約商店資料表影本一件、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
商店往來資料變更申請書及檢附證件影本各一件、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扣款查詢明細表及欠款調整資料維護報表各一件
、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影本六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
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函一件及所附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被告劉大司之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四千八
百六十四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260元
合計2,26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