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豐澤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堯欽
被   告  王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亭又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00元
(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之房屋其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
10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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