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158號
原 告 曹家華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宜展 律師
被 告 徐浩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7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陳報準備書狀二即
最新變更後聲明,送達至被告之送達回證,及說明訴之聲明所載
「1-3房」之真意為何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