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0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事業負責人,事業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所為停業之命令,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