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43號上訴人辛○○○
張奕 丙○○丁○○庚○○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戊○○追加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蔡和憲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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