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5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
呂紹聖 律師 施裕琛 律師 陳家慶 律師被告丙○○
寰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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