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80號

聲請人 劉中堅

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相對人 陳杰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開規定繳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此補正通知業於109年11月24日由郵政人員轉交異議人住所地「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所在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該補正通知至遲於109年12月4日即已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其法定要件仍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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