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9號
聲請人 簡伶容
上列二人共 賴玫妤
同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阮嬌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嬌豔、陳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0年2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鷹平